外语学院学术委员会章程(试行)

2015年11月03日 14:17  点击:[]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第四十二条规定,设立重庆工商大学外语学院学术委员会,作为学院的最高学术审议机构。 

第二条学术委员会的活动(包括其设立、换届、职责和运作等)所遵循的根本理念是:坚持学术自由和学术民主,维护学术的独立性和纯洁性。 

第三条学术委员会的全部审议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积极倡导学术自由,努力鼓励学术创新,坚定不移地维护外语学院的学术声誉、严谨学风和相关的学术规范。 

 

第二章  组 成

 

第三条学术委员会成员由外语学院在岗副高职称及以上人员组成,成员人数13名。学术委员会设主任和副主任各1名。学术委员会配备秘书1名,由学院科研秘书兼任,负责委员会的日常事务。学术委员会秘书也可以是学术委员会成员之一。 

第四条学术委员会成员必须是学术造诣较深,学风务实,为人正派,办事公道,热爱并关心学院工作,能认真履行职责,坚持正常工作的在职专家。 

第五条学术委员会的委员依照民主、公开、自愿原则产生,具体程序如下:自荐或推荐、学院党政联席会审定资格、全院教职工集体投票表决、学院党政联席会审定并聘用。学术委员会正、副主任由当选委员投票产生。 

第六条学术委员会每届任期为三年,委员可以连任。 

第七条学术委员会委员因违法违纪,或对学术委员会的工作不负责任、或者学术评判中明显有失公允等不再适宜担任委员职务时,可以由委员会以全体会议讨论投票或通信投票的方式,免除其委员职务,并报学院党政联席会批准。 

第八条学术委员会委员因退休、离职、长期(一年及以上)不参加委员会的工作或活动,或因其他原因而出现缺额需进行补充时,按照自荐和推荐方式提出替补候选人名单,学术委员会召开全体会议选举或通信投票通过。如得不到全体委员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同意,则应另换人选后,再行审议和投票,并报学院党政联席会批准。 

 

第三章  职 责

 

第九条学术委员会的主要职责如下: 

(一)审议学院学术发展(包括学科和学术队伍建设)的规划。 

(二)审议科研改革方面的重大决策与措施。 

(三)按照学校要求,对职称评审、岗位评聘、学术(科)人才遴选、课题申报、学术成果(奖)申报、应聘人员科研成果鉴定等工作中与学术密切相关的事项进行审议并做出决定。 

(四)对学院聘请的名誉教授、校外专家进行审核。 

(五)对我院毕业生学位论文中出现的学术争议进行审议和裁决。 

(六)维护学术尊严和学院教师、学生在学术上的正当权利。 

(七)讨论、审议学院教学成果奖相关事宜。 

(八)审议由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学术委员联名提出的学术发展方面的重要议题。 

(九)审议和决定由学院党政联席会议委托的学术工作。 

第十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应恪尽职守,公正、公平地履行职责,遵守学术规范,严守学术道德。 

第十一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对下列事项负有保密义务: 

(一)委员在会议中发表的涉及个人、学科和单位评价的言论。 

(二)学校、学院和其他各类机构或个人的技术与商业秘密。 

(三)学术委员会认为应当保密的其他事项。 

第十二条制定、审议本学术委员会的会议议事规程。 

 

第四章  议事规程

 

第十三条 学术委员会讨论事项与委员有直接利益关系时,该委员应回避。学术委员会讨论事项所涉及的当事人与委员有配偶或亲属关系时,该委员应主动回避或被告知回避。 

第十四条 学术委员会参加会议的委员应达到全体委员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方可开会。如果出现委员回避情况,开会人数达不到上述要求时,可根据实到人数开会。学术委员会需以投票方式做出决议时,决议均须达到出席会议委员人数二分之一以上的票数方为有效。如果决议中需要对相关事项进行排序,仅以实际得票多少为据。 

第十五条学术委员会会议应由委员本人出席,如委员因故不能参加会议,应事先向学术委员会主任请假,且不能委托他人代为参加或投票。学术评议事项原则上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一条本章程由学院党政联席会负责解释,秘书负责日常工作。 

第十二条若本章程内容与学校及上级有关文件内容及要求冲突,以学校及上级文件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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