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和《重庆工商大学贯彻落实〈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的实施办法》,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坚持“两手抓,两手都要硬”的方针;从严治党、从严治院;立足于教育,着眼于防范。把党风廉政建设纳入工作目标,与精神文明建设和教学、科研及行政管理等工作紧密结合,统一部署、落实、检查、考核。
第三条 坚持党总支领导,党政齐抓共管,依靠群众的支持和参与;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谁主管,谁负责;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
第四条 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主体是学院党政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党政领导班子的正职或主持全面工作的副职为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第一负责人。
第二章 责任范围
第五条 学院党总支对本院的党风廉政建设负全面领导责任。学院党总支书记负总责。
第六条 学院行政领导班子分别对本学院行政序列的廉政建设负全面领导责任。
(1)学院院长负总责,对学院行政领导班子及其成员负直接领导责任,对各系(部、室)负领导责任;副院长根据工作分工,对职责范围内及分管部门负直接领导责任。
(2)学院院长对本学院负总责,副院长根据工作分工,对职责范围内的廉政情况负直接领导责任。
第七条 各系(部、室)主任分别对本系(部、室)范围内的廉政情况负全面领导责任。
第三章 责任内容
第八条 学院党总支、行政领导班子在党风廉政建设中承担以下领导责任:
(1)根据上级党委、政府及主管部门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部署和要求,制定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做到年初有布置,年中有检查,年底有总结;
(2)组织党员、干部和教职工学习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理论和党风廉政法规,切实抓好党性党风党纪和廉政教育;
(3)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党风廉政法规制度,结合实际制定院党风廉政规章制度,并抓好检查落实;
(4)结合各项工作,实行标本兼治,综合治理,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
(5)履行监督职责,对各部门的党风廉政建设情况及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
(6)严格按照规定选拔任用干部,防止和纠正用人上的不正之风;
(7)依法领导、组织并支持执纪执法部门履行职责,及时研究处理违法违纪案件。
第九条 学院党政领导班子正职在党风廉政建设中承担以下领导责任:
(1)定期召开领导班子会议,每年召开两次以上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专题会议;
(2)督促领导班子成员按照分工抓好责任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
(3)定期召开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检查执行情况,针对存在问题进行整改;
(4)重视和支持对违法违纪案件的查处工作;
(5)定期听取情况汇报,领导和组织执行情况的检查、考核工作;
(6)带头廉洁自律,防止发生违法违纪行为和不廉洁的问题。
第十条 学院党政领导班子其他成员在党风廉政建设中承担以下领导责任:
(1)协助党政正职抓好落实,具体负责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
(2)加强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督促、检查、指导;
(3)对发生的违纪案件和存在的问题,及时研究处理并向领导班子报告;
(4)严格遵守党风廉政法规,防止发生违法违纪行为和不廉洁的问题。
第四章 责任考核
第十一条 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的内容:
(1)贯彻落实上级有关党风廉政建设的部署、要求和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情况;
(2)党员、干部的党性党风党纪和廉政教育情况;
(3)结合实际,建立和完善党风廉政建设规章制度和组织实施情况;
(4)党风廉政建设列入领导干部任期目标和年度工作计划、责任分解及监督检查情况;
(5)领导干部遵守法律、法规和廉洁自律各项规定的情况;
(6)严格按照规定选拔任用干部情况;
(7)支持执纪执法部门履行职责,以及案件查处和信访工作情况;
(8)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作为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和述职报告的一项重要内容情况;
(9)需要考核的其他情况。
第十二条 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考核工作实行分级负责、逐级实施的原则。
学院党总支负责领导、组织对本学院处级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的考核工作。考核工作与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年度考核、工作目标考核相结合,每年进行一次,对群众反映强烈、问题突出的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及时组织专门考核。具体考核工作由学院党总支负责。
第十三条 民主评议、民主测评领导干部相结合,每年进行一次,与年度考评、干部考核等结合进行。
第十四条 考核、评议结果,作为对领导干部业绩评定、奖励惩罚、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考核、评议中发现的问题,及时研究解决,限期改正,并上报结果。
第十五条 学院党总支每年将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情况,列入年度总结,并向学校纪检部门作专题报告。
处以上党政领导干部应在专题民主生活会上和年终述职报告中,如实报告个人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和勤政情况。
第十六条 学院纪检负责人负责对本学院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向学院党总支或学校纪检部门报告。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十八条 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领导干部应追究责任。
第十九条 实行责任追究,要实事求是,分清集体责任与个人责任,主要领导责任和重要领导责任,重点追究个人领导责任。在追究当事人责任的同时,还应追究分管领导和主要领导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