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工商大学教师师德失范行为处理办法(试行)

2020年09月27日 15:34  点击:[]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教师师德失范行为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教育部关于建立健全高校师德建设长效机制的意见》 《教育部关于高校教师师德失范行为处理的指导意见》《新时代高校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和《重庆工商大学章程》 《中共重庆工商大学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师德建设的实施意见》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重庆工商大学全体教职工、劳务派遣教职工、访问学者等,以及以重庆工商大学名义从事教学、科研和其他工作的人员(下称“学校教师”)。

第三条对师德失范行为的处理,应坚持公平公正、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适当、程序合法、手续完备。

第四条学校教师出现师德失范行为,属于教学、科研、人事管理等事项的,由相关部门按照学校相关规定给予处理;没有相关规定的,按照本规定给予处理。教师师德失范行为涉及违反党规党纪、法律规定的,依规、依纪、依法另行处理。

第二章 师德失范行为

第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师德失范行为:

(一)在教育教学活动中及其他场合有损害党中央权威、违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言行;

(二)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违背社会公序良俗;

(三)通过课堂、论坛、讲座、信息网络及其他渠道发表、转发错误观点,或编造散布虚假信息、不良信息;

(四)违反教学纪律,敷衍教学,或擅自从事影响教育教学本职工作的兼职兼薪行为;

(五)要求学生从事与教学、科研、社会服务无关的事宜;

(六)与学生发生不正当关系,或实施任何形式的猥亵、性骚扰行为;

(七)抄袭剽窃、篡改侵吞他人学术成果,或滥用学术资源和学术影响力;

(八)在招生、考试、推优、保研、就业及绩效考核、岗位聘用、职称评聘、评优评奖等工作中徇私舞弊、弄虚作假;

(九)索要、收受学生及家长财物,参加由学生及家长付费的宴请、旅游、娱乐休闲等活动,或利用学生及家长资源谋取私利;

(十)擅自利用学校名义或者校名、校徽和学校的专利、场所等资源谋取个人利益;

(十一)其他违反高校教师职业道德的行为。

第三章 师德失范行为的后果

第六条学校教师出现师德失范行为,实行“一票否决”。

学校教师出现师德失范行为,情节较轻的,给予批评教育、诫勉谈话、责令检查、通报批评,并取消其在评奖评优、职务晋升、职称评定、岗位聘用、工资晋级、干部选任、申报人才计划、申报科研项目等方面的资格。担任研究生导师的,还应限制招生名额、停止招生资格直至取消导师资格。以上取消相关资格处理的执行期限不得少于 24个月。对于因违反师德情节严重、影响恶劣而取消导师资格的,学校可以作出导师资格终身禁止的决定。

学校教师出现师德失范行为,情节较重的,除适用本条第二款规定外,还可以根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给予行政处分,包括警告、记过、降低岗位等级或撤职、开除,需要解除聘用合同的,按照《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相关规定或学校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学校教师出现师德失范行为,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除适用本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外,应当依据《教师资格条例》报请主管教育部门撤销其教师资格。是中共党员的,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同时给予党纪处分。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七条学校教师出现师德失范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处理:

(一)主动承认错误并积极配合调查的;

(二)主动消除或者减轻不良影响的;

(三)其他可以从轻处理的情形。

第八条学校教师出现师德失范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处理:

(一)不配合调查工作的;或实施伪造、藏匿、销毁证据等妨碍调查工作行为的;

(二)打击、报复举报人或调查人员的;

(三)同时出现两种以上的师德失范行为的;或曾因师德失范行为受到学校处理、又出现师德失范行为的;或在接受调查期间又出现师德失范行为的。

(四)其他应当从重处理的情形。

第四章 师德失范行为的受理、处理

第九条重庆工商大学教师工作领导小组(下称“校教师工作领导小组”)是师德失范行为的处理机构,下设办公室,挂靠党委教师工作部,党委教师工作部部长和人事处处长任办公室主任,办公室负责学校教师师德失范行为的受理和处理工作。校纪委办公室、监察处是师德失范处理工作的监督机构。

重庆工商大学二级单位教师工作领导小组(下称“二级教师工作领导小组”)是本单位师德失范行为的受理、处理机构,二级教师工作领导小组可视师德失范行为情节轻重决定是否将受理事项移送校教师工作领导小组。二级教师工作领导小组对本单位情节轻微的师德失范行为处理完毕后,应将处理结果报办公室备案。

第十条办公室接到举报或相关部门的调查动议后,可视情节轻重决定是否启动调查程序。如调查事项影响重大,经校党委常委会或校长办公会同意,调查程序启动时,可暂停被调查教师的相关职务行为。

第十一条校教师工作领导小组可成立专门调查组开展调查,专门调查组成员一般由校教师工作领导小组成员、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相关二级单位负责人等组成。专门调查组成立后应当将人员组成情况告知举报人、被调查教师及调查动议提起部门。

第十二条专门调查组成员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举报人、被调查教师及调查动议提起部门可以向办公室提出回避申请,专门调查组成员也可自行向办公室申请回避:

(一)与举报人、被调查教师存在亲属关系的;

(二)与被调查的事项存在利害关系的;

(三)与举报人、被调查教师或事项存在其他关系,可能影响事项公正处理的;

回避申请应在获知专门调查组成员组成后的2日以内以书面形式向办公室提出,是否回避由办公室报分管校领导审定。

第十三条在调查过程中,举报人、被调查教师应积极配合调查工作,如实全面提供有关证据材料。

第十四条在调查处理过程中应依法保护相关人员的名誉权、隐私权等相关权益。应遵循保密原则,不得向无关人员透露调查情况。

第十五条专门调查组在调查结束后向办公室提交调查报告。调查报告应包括调查事实、调查过程、初步处理意见及处理依据等。专门调查组全体成员及所属部门应在调查报告上签字盖章。

第十六条办公室审核调查报告,报经分管校领导审批同意后报校党委常委会或校长办公会审议。

校党委常委会或校长办公会认为调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规定不准确的可发回办公室重新调查。

校党委常委会或校长办公会做出的处理决定,自校党委常委会或校长办公会通过之日起生效。

第十七条 办公室召集专门调查组成员分别向举报人、受处理教师告知校党委常委会或校长办公会处理决定。

第十八条 举报人、受处理教师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向办公室申请复核,办公室复核后报校党委常委会或校长办公会作出复核决定。复核决定自校党委常委会或校长办公会通过之日起生效。

复核期间不停止处理的执行,复核决定是学校的最终决定,复核决定作出后举报人、受处理教师不得就同一事实再次提起复核。

第十九条 举报人、受处理教师对复核结果仍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复核决定之日起30日内,按照规定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

第五章 师德失范行为处理的解除

第二十条受处理教师在受处理期限届满后,没有再出现师德失范行为的,可按相关规定解除处理。

受处理教师在受处理期间无悔改表现的,可以延长处理期限。

对取消导师资格的,解除处理后,相应导师资格不得自动恢复,必须根据情况重新申报、认定或者评选。

对给予降级、撤职处理的,不得因解除处理而自动恢复或者要求恢复原职务或者级别。

对作出的开除处分或解聘处理,不得解除,但经法定程序且以生效的法律文书撤销开除或者解聘处理的除外。

第二十一条受处理教师所在二级单位应关心受处理教师并对其进行教育帮助,应对受处理教师在受处理期间的表现进行全面考察。

第二十二条在受处理期届满后,二级教师工作领导小组应将受处理教师的表现情况以及是否解除或者延期处理的初步建议以书面报告形式提交办公室。

第二十三条需解除处理的,办公室或通过校教师工作领导小组领导成员会签方式,或通过校党委常委会、校长办公会审议方式批准。需延期解除处理的应由办公室报请校党委常委会或校长办公会批准。

第二十四条解除处理决定或者延期处理决定自决定作出之日起生效。办公室应召集专门调查组成员向受处理教师告知处理决定。

第六章 问 责

第二十五条二级单位行政和党组织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师德工作的主要责任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所在单位主要负责人需向学校做出检讨,由学校视情节轻重依据有关规定采取约谈、诫勉谈话、通报批评、组织处理和纪律处分等方式进行问责:

(一)师德师风制度建设、日常教育监督、舆论宣传、预防工作不到位;

(二)师德失范问题排查发现不及时;

(三)对已发现的师德失范行为处置不力、方式不当;

(四)已作出的师德失范行为处理决定落实不到位,师德失范行为整改不彻底;

(五)多次出现师德失范问题或因师德失范行为引起不良社会影响的;

(六)其他应当问责的失职失责情形。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依本办法所作的各类处理决定应完整存入个人人事档案,处理决定可视情况在一定范围内通报。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由党委教师工作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自通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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