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工商大学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

2020年10月16日 10:20  点击:[]

为规范管理学校学生勤工助学工作,促进勤工助学活动健康、有序开展,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培养学生自立自强精神,增强学生社会实践能力,帮助学生顺利完成学业,依据教育部、财政部《高等学校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 (2018年修订)》(教财〔2018〕12号)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勤工助学活动的界定

本办法所称勤工助学活动,指学生在学校的组织下利用课余时间,通过劳动取得合法报酬,用于改善学习和生活条件、增强动手能力、全面提升综合素质的社会实践活动。勤工助学活动包含了校内、校外两种形式。

第二条 勤工助学活动的宗旨和原则

勤工助学活动必须坚持“发挥特长,服务社会,团结互助,励志成长(共同成长)”的宗旨,按照自愿申请、信息公开、扶困优先、竞争上岗、遵纪守法的原则,在不影响正常教学秩序和学生正常学习的前提下有组织地开展。各用人部门要全面推进思想育人、心理育人、管理育人、资助育人,构建物质帮助、道德浸润、能力拓展、精神激励有效融合的资助育人长效机制。

第三条 勤工助学活动的组织与管理

(一)学校设立重庆工商大学学生勤工助学服务中心(以下简称勤工中心),挂靠学生处,代表学校统一协调和指导学生开展勤工助学活动。勤工中心设主任一人,由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主任担任。勤工中心负责开辟勤工助学渠道,发布相关的信息,以及勤工助学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加强对校内外勤工助学活动的宏观指导。

(二)学院及部门设立勤工助学指导小组。在勤工中心的指导下,各学院学生工作办公室及部门办公室具体负责学生勤工助学活动的组织和管理,完成勤工中心安排的其他勤工助学方面的工作,活动情况报勤工中心备案。各用人部门要指导学生具体开展勤工助学活动,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确保安全上岗,并对勤工助学活动承担安全责任。

(三)勤工助学活动由学校统一组织和管理,任何单位或个人未经勤工中心同意,不得以勤工中心名义聘用学生。

第四条 校内勤工助学活动岗位设置与管理

(一)校内勤工助学岗位主要主要设置行政管理助理和学校公共服务等岗位,安排勤工助学岗位主要考虑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二)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实行申请制。学生在学工系统里进行网上申请,经批准后获得勤工助学资格后,结合各用工单位需要安排上岗。勤工助学的时间原则上每周不超过8小时,每月不超过40小时。

(三)用工单位聘用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实行申请制。通过学工系统向勤工中心提交《重庆工商大学学生勤工助学部门用工需求表》,明确工作岗位,所需学生人数,专业要求,工作内容、时间等事项,报勤工中心审批。用工申请原则上每学期申报一次,用工部门可根据工作量增减情况,于每月5日前向勤工中心申请增减勤工助学岗位。

(四)用工单位对参加本单位勤工助学活动的学生实行“谁用工谁负责”制。学生上岗前,用工单位应在学生上岗前与学生签订具有法律效力的用工协议书,明确工作内容、双方的责权利等。用工单位负责学生的岗位业务培训、监督管理与考核等工作。

(五)学生勤工助学酬金可按档发放或按学生每月实际工作时长计算薪酬发放。按档发放工资分为五档,一档240元/月,二档300元/月,三档360元/月,四档420元/月,五档480元/月,各档比例原则上占用人部门勤工助学学生总人数的1/5。按实际工作时长发放工资,每个用人部门的学生助理月平均工资原则上不超过360元,寒暑假勤工助学薪酬可根据学校具体情况适当调整。用工部门于每月底最后五个工作日内完成勤工助学酬金发放的网上申报,经勤工中心审核通过后,由财务处负责发放。

(六)勤工中心对在学年度工作考核中获得优秀的学生给予奖励和表彰。由各用人单位在每年6月对所聘用学生进行学年度考核的基础上,向勤工中心统一申报;优秀率原则上不超过该用人单位所使用勤工助学学生总量的30%,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最终审核,按每人每年300元给予一次性奖励,并颁发荣誉证书。

(七)未经勤工中心许可擅自上岗的勤工助学人员,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不负责勤工助学酬金的发放。

(八)参加校内勤工助学岗位工作的学生,如果在一学年内超过两次被用人单位考核为基本合格者,用人单位可将其辞退,并通报勤工中心。同时取消该生下一年参加校内勤工助学岗位工作的资格。

第五条 校外勤工助学活动管理

(一)校外用人单位或个人必须携带营业执照副本、相关的证明文件到勤工中心办理登记手续,经同意后方可招录在校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

(二)校外用人单位也可在勤工中心认可和授权的前提下,按照相关规定与在勤工中心登记备案的校内各种勤工助学机构签定协议和用人合同。

(三)学生在进行校外勤工助学前,应当与勤工中心、用人单位签订具有法律效力的三方协议书;协议书必须明确三方的权利、义务以及报酬等相关内容,明确开展勤工助学活动的学生如发生意外伤害事故的处理办法以及争议解决方法。签订协议书并办理相关聘用手续后,学生方可开展勤工助学活动。

(四)学校不允许学生在学期间个人擅自到社会上从事兼职工作或在校内进行经商活动,否则,一旦学生与用人单位发生矛盾或造成不良后果,其责任自负;期间如违反校纪校规,学校将按有关规定做出处理。

第六条 法律责任

在勤工助学活动中,学校勤工助学中心统筹指导勤工助学活动开展,各用人部门对学生勤工助学活动负有安全主体责任。若出现协议纠纷或学生遭遇意外伤害事故,协议各方应按照签订的协议协商解决。如不能达成一致意见,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办法和程序处理。

第七条 附则

本条例经2019年3月13日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通过之日起施行,原《重庆工商大学勤工助学管理办法》同时废止。解释权归属重庆工商大学学生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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