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督促学生按时参加各项教学活动,保证正常的课堂教学秩序,根据《重庆工商大学学生管理规定》、《重庆工商大学学生违纪处分管理规定》等相关管理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生因故不能按时到校、上课或者参加实习、军训及校、学院、班级组织的集体活动时,必须事先向辅导员电话或短信请假,经辅导员同意后在学生工作管理系统履行请假手续。事先不履行请假手续,按旷课处理。
第三条 学生请病假应有校医院或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证明,一周以内(含一周)病假由辅导员批准,一周以上的必须由学院分管领导批准,并在学院备案。
第四条 学生请事假三天以内(含三天)由辅导员批准,三天以上由辅导员通知学生家长,征求家长意见并做好记录,审核同意后学院分管领导签批,并在学院备案。一周以上两周以内,须出具学生家长同意函(邮件、短信、微信或QQ记录等形式)后报学生处审批。一次事假不得超过两周。
第五条 学生请假期满,因故仍不能到校上课或参加活动,必须在原批准假期结束前持有关证明,办理续假手续,否则,按旷课处理。辅导员不得擅自连续多次准假,累计请假天数超过期限,必须报学院或学校审批。
第六条 学生请假期满,须及时在学生工作管理系统进行销假处理。不按期销假又逾期不归者,超过日期按旷课处理。
第七条 下列情形可以准假:
1.因疾病,经校医院或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建议停课休养者;
2.因伤残,经校医院或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建议停课疗养者;
3.因直系亲属婚事、丧事,本人需要参加者;
4.因直系亲属病危确实需要看望,或者直系亲属病重必须本人照料者(需学生家长同意);
5.因学校或学院主办或组织的重要比赛、活动、会议等,主办或组织部门书面证明,必须本人参加者;
6.因参加专业资格证书考试、学科专业竞赛,持相关书面证明并经学院分管教学工作领导签字同意参加者;
7.因车次、航班误点等原因不能按时返校者(需提供相关证明);
8.因车祸、火灾、水灾等紧急偶然灾害事件,不能按期返校者(需提供相关证明);
9.大四学生参加用人单位面试、考核,确实需要请假者。若非主城区或回生源地找工作、累计时间超过一周,需家长同意并经学院分管就业工作领导批准,确实需要请假者;
10.其他特殊情况,确实需要请假者。
第八条 下列情形不得准假:
1.虽然病残,但医师未建议,也确实没必要停课休养者;
2.想念亲友,前往探视者;
3.外出游玩者;
4.因未能购买车票、机票等原因而不能按时返校者(确实非常特殊的情况除外);
5.参加直系亲属以外的亲朋好友婚丧者(确实非常特殊的情况除外);
6.私自参加校外单位邀请或组织的各种比赛、活动或学习班者;
7.因经商、兼职、其他有偿或无偿服务及劳务输出者;
8.参加驾校培训者;
9.其他无正当理由者。
第九条 学生在学生工作管理系统申请请假,应写明本人请假理
由、请假起止日期、本人联系方式等信息,并按程序进行网上审批。请假理由必须真实,如发现有欺骗行为者,按实际请假天数计算旷课处理。
第十条 因请假不能参加正常教学活动者,应当由班级纪律委员或其他同学在学生工作管理系统下载打印已经审批完的请假申请表交由任课教师验证,并将复印件交任课教师留存。任课教师根据学生请假原因等实际情况可自主处理,在符合相关教学管理制度的前提下,将学生缺课情况作为课程考核的依据。如果任课教师不同意该生请假,应及时告知辅导员或学生。
第十一条 寒暑假、法定节假日结束后,辅导员要按规定组织召开班会,掌握学生返校情况并以学院为单位在假期结束当晚22:00前报送学生处,且对于学生请假需及时登录学生工作管理系统进行审核。随后每天中午12:00前报送未返校学生情况,直到学生全部返校。如学生未经请假逾期不返校,辅导员要及时和学生家长联系,督促学生尽快返校。
第十二条 各班级必须加强学生课堂出勤管理,班级考勤人员要配合任课教师做好课堂考勤工作,辅导员要经常深入学生课堂。各班必须严格控制每周请假人次,原则上将请假人数控制在班级总人数的10%以内。如确有特殊情况超出,须经学院分管学生工作领导批准同意。
第十三条 学院应加强各班学生考勤和请假工作的监管,学生请假的所有资料应存学院学生工作办公室备查。学院应按班级建立学生请假情况一览表,并将班级学生请假情况作为辅导员工作和班级考评的依据之一。辅导员和学院对于旷课学生,应按规定及时处理或上报学校处理,不得隐瞒或者不处理,否则将视情况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四条 学生有以下情况之一,应予休学:
1.经学校指定的三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因伤、因病须停课治疗和休养六周以上的;
2.一学期请病假、事假缺课累计超过该学期上课总学时三分之一的。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按旷课处理。旷课学生的处分依据《重庆工商大学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重庆工商大学学生违纪处分管理规定》执行。
1.不履行请假手续而离校或缺课者;
2.不按请假制度履行请假手续而离校或缺课者;
3.请假未经批准而擅自离校或缺课者;
4.假满后申请续假未经批准而不返校或缺课者;
5.请病假没有相关证明而离校或缺课者;
6.请假理由与事实不符者。
学生无故未办理请假手续离校连续两周以上(含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者,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十六条 学院可以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院学生请假管理细则,报学生处备案。
第十七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普通全日制本科学生。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由重庆工商大学党委学工部(学生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