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学生公寓是学生日常生活与学习的重要场所,是对学生进行思想政治教育和素质教育的重要阵地。为培养学生文明守纪习惯,保证学生人身和财产安全,维护学校秩序和社会稳定,根据教育部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的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公寓入住制度
第二条 学生公寓由学生处统一调配管理。学生住宿由学生所在学院负责具体安排并在学生住宿管理系统中录入学生住宿信息报学生处认定。物业管理部门负责按学校规定和安排办理学生的入住、调整和退宿等手续。
第三条 学生每学年开学时应先到财务处交纳住宿费,凭收据在相应物业管理部门办理入住手续后方可入住。入住期间,学生应遵守学校规章制度,按时缴纳应缴水、电、气等费用,否则物业管理部门有权拒绝安排其住宿。
第四条 学生应按经学生处认可的学院安排的楼栋、房间、床位号住宿,未经批准不得私自调换。公寓楼内空房间、空床位由学生处统一调配管理,未经学生处同意不得擅自占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出租学生寝室和床位。
第五条 学校为所有全日制学生安排在学生公寓集中住宿,复学、转学的学生需持教务处出具的复学、转学证明到学生处办理入住手续。
第六条 原则上不允许学生在学生公寓外居住。属于下列特殊情况之一的学生,经学校审批同意并完善手续后方可在学生公寓外居住:
(一)患有严重传染性疾病,且经过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证明不宜在学生公寓集体生活的学生;
(二)学校教职工子女;
(三)家庭所在地距学校半径在规定距离(原则上一公里,需提供必要的房屋、户籍证明材料)以内,且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四)其他特殊情况的学生。
第七条 属于本办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特殊情况需要走读的学生,在读学生于每年6月1日—20日向所在学院提出下一学年走读书面申请,新生于入学后一周内向所在学院提出本学年走读书面申请,学院初步审核同意后,由学生如实填写《重庆工商大学学生走读申请审批表》,家长签署意见、学院签署意见并盖章,报学生处审批同意后,在读学生于本学期末放假离校前、新生于三个工作日内持经学生处审批同意的审批表到相应物业管理部门办理退宿手续。学生处在审批结束后,及时将学生名单汇总送保卫处、财务处备案。走读手续一年一办,走读学生下一学年继续走读,应续办走读手续。走读学生应遵守《重庆工商大学本科走读学生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第八条 学生假期申请留宿学生公寓的,必须服从学生处及物业管理部门的统一调配安排,遵守学校及物业管理部门假期留宿的有关规定,否则学校不予安排假期留宿。留宿学生由本人填写《重庆工商大学学生假期留宿审批表》,经学院签署意见并盖章后,在物业管理部门办理留宿手续,物业管理部门将留宿学生名单汇总并报学生处备案,学院应加强本学院学生留宿期间的教育管理。
第三章 公寓调整制度
第九条 为便于学生住宿安排和日常管理,学生处可根据学生住宿实际情况和住宿安排需要,本着学院学生住宿和空余资源相对集中的原则对学生寝室进行必要的调整。
第十条 学院应从严控制学生寝室的调整,个别学生确因特殊原因需调换寝室,由学生本人填写《重庆工商大学学生寝室调整审批表》,经学院签署意见、盖章并报学生处审批同意后,由学生处根据寝室资源情况进行调整,学生于三个工作日内持该审批表到相应物业管理部门办理调整手续。
第十一条 在读学生个别寝室调整时间为每学期开学两周内进行(原则上在同类收费标准寝室间调整),新生调整时间为入学后两周内进行,其余时间原则上不调整。
第十二条 学生如因学习时间延长,在原班级毕业后可申请调整到本学院下一年级住宿,申请调整程序及时间按第二条、第三条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学校如因特殊情况对寝室调整流程和时间另有规定的,以该规定为准。
第四章 公寓退宿制度
第十四条 因休学、走读等不需要安排住宿的学生需到学生处及相应物业管理部门办理退宿手续,并于三日内搬离寝室。
第十五条 已修满规定学分、经学校批准提前毕业的学生,可持学校相关证明到学生处及相应物业管理部门办理毕业离校退宿手续,其住宿费按学校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退学学生和毕业生离校时,由物业管理部门安排各公寓楼栋管理人员按原住房间所配置的固定设施的数量、完好程度进行验收,交清钥匙,退还公物。对由学生个人或各寝室集体管理的公物,离校时须经公寓物业管理有关人员查验,如有人为损坏、丢失照价赔偿。退学学生应于下文五日内退宿离校,如有不按时退宿离校者,由保卫处和物业管理部门按相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五章 公寓日常管理
第十七条 公寓日常管理由学生公寓物业管理部门按照合同约定、学校要求和行业规范进行管理,学院加强学生在学生公寓的日常教育管理,学校相关部门配合,学生处统一协调。
第十八条 公寓开关门时间:6:30—23:00(特殊时段以学校安排为准)。
第十九条 入住学生应自觉维护公寓公共秩序,按时就寝,文明守纪,不大声喧哗吵闹,不打架斗殴、不酗酒、不赌博等,遵守学校有关管理规定。
第二十条 学生如不在学生公寓住宿,需按规定办理请假手续。学生在学校统一规定楼栋关门时间后回寝室的属晚归、未完清请假手续不回寝室住宿的属不归,晚归者须向管理人员说明原因、出示证件并登记后方可进入公寓,严禁翻墙、窗进入公寓。学生请假程序和学生晚归、不归的检查按照《重庆工商大学学生晚归、不归检查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十二条 寝室实行每周一次卫生大扫除和内务卫生轮流值日制度,随时保持整洁,做到室内无灰尘,门窗、玻璃、天花板、灯具、阳台、地板、家具、桌凳保持干净。个人的学习、生活用品折叠整齐,摆放有序。
第二十三条 自觉维护公共场所环境卫生,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不随地吐痰、乱扔果皮纸屑和其他杂物,严禁向走廊、窗外倒水、扔东西、倒垃圾。严禁将剩饭菜倒入盥洗池内。
第二十四条 严禁在学生公寓楼内乱涂、乱画和随意张贴,严禁饲养各种小动物等。
第二十五条 学校各级管理部门、物业管理部门、学生组织将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寝室卫生,检查结果依据《重庆工商大学关于创建学生“文明寝室”的若干规定》中的“内务卫生检查评分标准”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级,并对卫生较差的寝室进行教育和处理。
第二十六条 学生有正常使用、保管和爱护学生公寓楼内的各项设施、设备的责任,学生不可随意变动、私自拆装、改造、破坏楼栋内所有设施、设备等。
第二十七条 爱护公寓的公共设施,严禁在墙壁和家具上剔、凿、钉钉子,严禁使用利器刻划,严禁在公寓内从事篮球、足球等有损公物的体育运动。
第六章 公寓安全制度
第二十八条 学校和学生要加强安全防范和自我保护意识,贵重物品妥善保管,注意防火、防盗、防骗。在公寓楼内严禁存放各种有毒、易燃、易爆物品,严禁焚烧废弃物,严禁堵塞消防通道。
第二十九条 爱护消防器材,非火警火灾不得拆卸、损毁、使用设在公寓内的消防栓、消防水带和灭火器等,否则双倍赔偿并视情节轻重和后果给予处分。
第三十条 严格执行消防法规,严禁使用“热得快”(水乌龟)、电饭煲(锅)、电炉、电磁炉、电热毯、电暖器、电热杯、养生壶、电冰箱等违规电器和劣质电器,严禁私自使用洗衣机,严禁私拉乱接电线、网线,严禁携带与做饭有关的器具或物品进入公寓。
严格按照《重庆工商大学学生公寓空调设备使用和管理办法(试行)》规范、安全使用空调。
第三十一条 在寝室内严禁使用明火,禁止在蚊帐内使用蜡烛和台灯。使用天然气热水器的学生公寓,要按安全规范使用天然气。
第三十二条 公寓实行男女生分楼管理,不允许男女生互串公寓,严禁留宿外来人员及异性。
第三十三条 学校严禁任何单位或个人进入学生公寓进行推销活动,未经学生处批准,严禁任何单位或个人在公寓区开展各种商业性广告宣传或经营活动。
第七章 公寓违纪处分
第三十四条 学生应按经学生处审批的学院安排的楼栋、房间、床号住宿,未经学生处批准不得调换寝室。严禁私自占用空余房间、床位,违者除责令其搬回原处外,学校将视其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直至警告以上处分。
第三十五条 在公寓内私拉乱接电线、熄灯后在公寓内点蜡烛,使用各类违规电器,给予全校通报批评;经警示不改者,给予警告至记过处分。使用违规电器或劣质电器,违章用电、用气、用火造成损失或引起灾害事故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并根据公安消防机关或相关部门责任认定,赔偿相应经济损失,承担相应法律责任。违规、劣质电器由公寓物业管理部门代为保管,期末放假时方可领回。
违规使用空调行为的违纪处理按照《重庆工商大学学生公寓空调设备使用和管理办法(试行)》执行。
学生违规改造、破坏公寓内水电设施、设备的,或者学生利用不正当手段造成学校水电费用损失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三十六条 一学期内晚归累计达5次给予通报批评,10次给予警告处分,15次给予严重警告处分,20次以上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一学期内不归累计达3次给予通报批评,5次给予警告处分,7次给予严重警告处分,10次以上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三十七条 内务卫生检查不合格1次的寝室当月寝室即为“月不合格寝室”。一学期内寝室卫生检查不合格,分别作如下处理:累计达2次的寝室,给予该寝室成员通报批评;累计达4次的寝室,给予该寝室成员警告处分;累计达6次的寝室,给予该寝室成员严重警告处分;累计达8次以上的寝室,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该寝室成员记过以上处分。受到通报批评以上处理的寝室成员,取消违纪学年学生各项评优资格,免去寝室学生干部职务。
第三十八条 不遵守作息时间,吵闹、打架、赌博、上网、打游戏、夜晚娱乐等影响他人休息,经多次教育不改者,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直至警告以上处分。
第三十九条 在公寓区推销商品或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经教育不改者,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四十条 擅自在学生寝室留宿他人特别是留宿异性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四十一条 未经学生处批准,在学生公寓(宿舍)区外租住房屋者,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四十二条 在学生公寓烧、砸、扔等扰乱公寓正常秩序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四十三条 非火警火灾擅自拆卸、损毁、使用设在公寓内的消防栓、消防水带和灭火器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有破坏学生公寓环境与设施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四十五条 学生在学生公寓违纪处分由学生所在学院或学生处调查核实,并按本办法和《重庆工商大学学生违纪处分管理规定》等学校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适用于重庆工商大学所有全日制本科学生,研究生公寓住宿管理按照重庆工商大学其他相关管理规定执行。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经2017年7月17日校长办公会议修订通过并施行。此前相关管理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适用本办法。
第四十八条 本办法由重庆工商大学党委学工部(学生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