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加强外语学院专业教学管理决策的科学化和民主化,成立外语学院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并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专业建设委员会是对学院专业建设及专业教学工作进行审议、咨询、监督和指导的组织。
第三条专业建设委员会要坚持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对学院专业的建设、教学管理、教学改革、教学研究与质量控制等提出建议和意见,并对重大问题进行决策和指导。
第二章 组 成
第四条专业建设委员会由院长、主管教学的副院长、系部室主任及其他具有副高及以上职称或具有博士学位、教学经验丰富、责任心强的外语学院在职教师组成。委员人数为11人,每个专业或教学部原则上不少于2人。
第五条院长、主管教学的副院长、系部室主任之外的其它委员遴选与确定按照如下程序进行:自荐或推荐、学院党政联席会审定资格、英语系和法语系集体投票表决、学院党政联席会审定和聘用。委员每届任期三年,可以连任。
第六条委员会设主任和副主任各一名。主任原则上由院长或主管教学的副院长担任,副主任由委员会投票选举。委员会配备秘书一名,由教务办主任兼任,负责委员会的日常事务。委员会秘书也可以是委员会成员之一。
第七条委员会委员因退休、离职、长期(一年及以上)不参加委员会的工作或活动,或因其他原因而出现缺额需进行补充时,按照自荐和推荐方式提出替补候选人名单,委员会召开全体会议选举或通信投票通过。如得不到全体委员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同意,则应另换人选后,再行审议和投票,并报学院党政联席会扩大会议批准。
第三章 职 责
第八条专业建设委员会对学院专业建设及专业教学工作进行审议、咨询、监督和指导。
第九条专业和课程建设
(一)审议、指导学院本科专业的设置、调整和建设规划。
(二)就人才培养方案的制订或修改、课程教学目标和要求、教学计划的制订、教学和考核模式的选择等教学宏观事项进行指导、审定和监督实施。
(三)审议、指导精品课、重点课及新课程建设,并组织评审精品课、重点课程、观摩课(或课件)。
(四)审议主干课程的教材变更申请。
(五)负责组织学院各类讲课比赛。
(六)指导、审查、推荐各级各类讲课比赛或教学竞赛人选。
第十条教学规章制度建设
(一)参与学院教学规章制度的修订、完善工作,对学院教学管理体制和教学管理措施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对教风和学风建设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十一条教学改革与研究
(一)对学院教学改革决策提供咨询,审议教学改革方案。
(二)对教学改革方案的执行进行监督和指导,对执行结果进行评价,并对工作中出现的重大问题组织研究。
(三)对教研成果组织验收和评价。
(四)接受学院党政联席会委托,开展教学专题调研。
第十二条教学评价
(一)制订或审定学院教学评价方案或制订评价体系。
(二)监督和指导教学评价,并对评价结果进行审定。
(三)审定各类教学奖项,并负责向学院或上一级评审机构推荐。
(四)对教学过程中出现的分歧进行调解或仲裁。
第四章 工作制度
第十三条委员会每学期召开一至二次全体会议,专题研究学院的教学工作和教学改革。如遇重大问题,可随时召集临时会议。
第十四条委员会实行民主集中制。重大问题须经充分酝酿,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委员会需以投票方式做出决议时,决议均须达到出席会议委员人数二分之一以上的票数方为有效。如果决议中需要对相关事项进行排序,仅以实际得票多少为据。
第十五条委员会讨论事项与委员有直接利益关系时,该委员应回避。委员会讨论事项所涉及的当事人与委员有配偶或直系亲属关系时,该委员应主动回避或被告知回避。
第十六条委员会会议应由委员本人出席,如委员因故不能参加会议,应事先向委员会主任请假,且不能委托他人代为参加或投票。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本章程由学院党政联席会负责解释,秘书负责日常工作。
第十八条本章程内容如果与学校及上级有关文件内容冲突,以学校及上级文件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