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语学院大学外语教学指导委员会章程(试行)

2015年11月03日 14:20  点击:[]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促进大学外语教学管理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提高教学管理水平,教学质量。推动学院大学外语教学建设,教学改革和教学管理,学院决定成立大学外语教学指导委员会。为了便于大学外语教学指导委员会开展工作,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外语学院大学外语教学指导委员会是对大学英语、研究生英语、日语、德语、俄语教学工作进行研究、指导、审议、评估以及提供咨询的组织。 

 

第二章  组成

 

第三条大学外语教学指导委员会由思想政治素质好,学术水平较高,教学或教学管理经验丰富,身体健康的教师和教学管理人员组成。 

第四条大学外语教学指导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各1人,委员7人。具体人选实行老、中、青三结合的原则。遴选程序如下:自荐或推荐、学院党政联席会审定资格、大学外语部集体投票表决、学院党政联席会审定和聘用。 

第五条大学外语教学指导委员会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三年,可连聘连任。为保持工作的稳定性和连续性,每届更换委员人数一般不超过三分之二。 

第六条大学外语教学指导委员会设立秘书组,秘书组设在教务办,原则上由负责大学外语教学的秘书兼任。 

 

第三章  职责

 

第七条外语学院大学外语教学指导委员会主要职责 

(一)研究,论证和审定大学英语、研究生英语中长期教学发展规划。 

(二)审议并确定有关教学基本建设与教学管理的制度。 

(三)研究并指导大学外语教学改革,包括教学内容、课程体系、教学方法与手段的改革等。 

(四)研究、审议并指导师资队伍、课程、实验、教材等基本建设;审定教学大纲,教学计划。 

(五)指导建设教学质量标准和监控体系,对影响教学质量的问题进行专题研究,提出改进意见和建议。 

(六)审议大学外语部年度教学工作总结和下年度的教学工作计划。 

(七)审定各项教学奖励,并负责向上一级评审机构推荐。 

(八)裁定有关教学责任事故,教学工作考核及教学评优中的争议。 

 

第四章  工作制度

 

第八条大学外语教学指导委员会原则上每学期召开两次会议,必要时可临时召开全体或部分委员参加的专门会议。 

第九条大学外语教学指导委员会会议须经二分之一以上委员出席始得举行。需要决议事项的会议,须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出席,并采取无记名投票,出席会议委员过半数通过的方式表决。委员会讨论事项与委员有直接利益关系时,该委员应回避。委员会讨论事项所涉及的当事人与委员有配偶或直系亲属关系时,该委员应主动回避或被告知回避。 

第十条大学外语教学指导委员会委员在任期间,应积极关心学校、学院以及本学科的建设与发展,深入教学第一线,进行调查研究,切实掌握第一手资料,认真完成所承担的任务,主动向学院和教学指导委员会反映情况,提出建议,并在各项教学中发挥积极的作用。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一条本章程由学院党政联席会负责解释,秘书组负责日常工作。 

第十二条若本章程内容与学校及上级有关文件内容及要求冲突,以学校及上级文件为准。 

上一条:关于印发《外语学院超额绩效及年度考核绩效考核分配方案》的通知 下一条:外语学院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章程(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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